高某通过第三人经纪公司从贾某处购买二手房一套,三方签订《房屋买卖居间合同》《买卖定金协议书》,协议签订后,高某按照协议约定向贾某支付定金1万元,在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高某得知购买的房屋竟被抵押且被法院查封,遂向法院诉求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贾某双倍返还定金。
经审理认为,贾某向高某出售的房屋设有抵押并被查封,高某无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,贾某㊣已构成根本违约,高某有权解除㊣合同。贾某收受高某购房定金1万元,因贾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,应双㊣倍返还购㊣房定金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,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,无权请求㊣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,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
定金是法律概念,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,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,定金交付以后,债务人履行债务的,定金一般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房地产对金融业的影响。
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,等同于“预付款”,并非法㊣律概念,一般㊣情况下不具有担保的功能,其法律后果具体要结合合同内容、交易习惯来确定,若合同解除,收取订金一方应返还。无论是给付订金一方的原因或者是收取订金的一方导致合同解除,均需返还对方给付的订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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